2022-02-17 17:45:57
房地产联合开发有什么风险,如何规避风险?联合开发房地产是指依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另外一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合作开发土地,建筑房产等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房地产开发方式。不过房地产开发是具有风险的,下面来了解下。
房地产联合开发有什么风险?
风险1.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风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同时参照最高院相关裁判文书,挂靠经营本身系规避法律行为,不为法律所允许,因此当事人签订的挂靠开发协议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风险3:对于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当事人以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开发房地产,并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后者名下,当后者负担债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时,挂靠方主张停止执行并确权的,可能无法得到支持。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作为物权,应当均以登记为公示要件。挂靠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且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本身是违法的,应由挂靠方承担不利后果。
房地产联合开发如何规避风险?
1.合伙人约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须保证至少有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否则合伙协议易被认定为无效。对于各合伙人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可合伙注册成立企业并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以注册成立的企业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事业。在各合伙人均不具备相应资质,又无法通过注册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可以考虑与具备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同时,房地产开发公司仅出借资质参与合作开发难以被认定为合作开发一方当事人,须实际参与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才可被认定为形成了合作开发关系。
2.明确合作模式和书面授权。被挂靠方与挂靠方签约时需要明确约定合作模式,被挂靠方是否参与投资、共担利润风险,并明确对挂靠方的授权范围,应在相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列明授权范围,注明挂靠方身份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3.严格公章管理使用。完善公章保管、使用制度,限制或禁止挂靠方私自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签署合同。
4.设定担保。为预防挂靠方无力或拒不承担债务责任,可要求挂靠方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向被挂靠方提供担保:1.以自有或第三人财产设定抵押;2.找有实力的第三人提供担保;3.向被挂靠方缴纳履约保证金;4.银行出具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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